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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完结异地委托执行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9 15:24:08


法治安徽网讯“要不是你们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监督,这笔执行款还不知道何时才能要回来呢。 ”11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亚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浩公司)总经理李某在电话里激动地说。李某告诉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执行款已于日前全部到账。

事情要从一封投诉信说起。今年9月初,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德文收到一封投诉信,写信者正是李某。李某在信中反映,太和县人民法院在受托执行一起案件中存在未严格执法情形,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李德文将该信批转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后,该院迅速展开调查。原来,2015年5月太和县一家鞋业有限公司向李某的公司采购一批鞋底,货款总金额599196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太和县这家鞋业有限公司收到货品后,双方围绕货款支付时间发生争议。后亚浩公司将太和县这家鞋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599196元货款及利息。2016年9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太和县这家鞋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9919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鞋业公司拒不履行,亚浩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此案委托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今年3月28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向该鞋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又查询到该公司有两个银行账户,但均没有钱。今年7月6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以该委托执行存在违规为由,将案件退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7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再次将此案寄至太和县人民法院,又遭法院退回。

查明上述情况后,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太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时将案件直接退回的法律依据不足,且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9月21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执行职责。 11月7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及时采纳检察建议,重新立案并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后将涉案货款全部执行到位。
(李刚胡立柱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