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让“证据之王”更专业更权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01 14:53:00


编者按: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国家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有时是一锤定音的作用,因此有着“证据之王”的美誉。为了让“证据之王”更专业更权威,制定一部专项法规十分必要。 11月17日,《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政策要求,以及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创新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健全和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11月17日,《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过审议通过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制定《条例》历经了哪些程序? 《条例》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哪些特色?在《条例》新鲜出炉之际,为了回应社会关切,本期《司法连线》从4个角度为大家带来关于《条例》的深度解读。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21家;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81家,综合类鉴定机构8家,其他类鉴定机构32家,执业鉴定人员1800名,覆盖16个设区的市和22个县(市),服务网络基本健全。近五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鉴定案件46万件,同比增长148%,为服务诉讼活动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今年7月19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统一部署。 2014年,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皖发〔2014〕19号)提出,要加强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为推动司法鉴定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新要求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保障作用,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由省司法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条例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并赴合肥市、蚌埠市、阜阳市、临泉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和专家预审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2017年9月1日,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

2017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市、两个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点意见,并赴宿州市、泗县和萧县进行了立法调研。 2017年1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后,于11月17日下午表决通过。


定期举办司法鉴定人培训班
三、内容特色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全文近8000字。在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把规范和改革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我省实际相结合,体现出了较强的安徽特色。


全省司法鉴定人法律考试

NO.1明确司法鉴定内涵和管理体制

关键词:登记管理制度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七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

特别关注:《条例》还规定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方面的职责,省、设区的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4、5条),并细化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职责(第6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NO.2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

关键词:严格审核登记程序 明确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法医物证鉴定

特别关注:《条例》还确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程序、注销和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形 (第11、16条)。确定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程序、注销和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第18、25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第14、22、23条)。明确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限和延续登记的办理程序(第13、20条)。

NO.3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关键词:随机选择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时限等事项。委托人委托鉴定,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四)曾经作为专家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的;(五)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六)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


微量物证鉴定

特别关注:《条例》还明确受理委托、不得受理、指定鉴定、终止鉴定、补充鉴定以及补正意见程序和条件要求(第28、29、30、33、34、37条)。对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限进行规范(第32条),并明确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条件(第35条)。

NO.4健全监督管理措施

关键词:名册管理 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名册中予以标注;对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从名册中删除。未列入名册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能力建设、教育培训、诚信评估和执业考核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特别关注:《条例》还要求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第40条),明确投诉事项范围和投诉处理程序(第41、42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第44条)。

NO.5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良性互动

关键词: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车辆痕迹鉴定

第四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省、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特别关注:《条例》明确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NO.6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过错赔偿制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在司法鉴定的登记、延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给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的;(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的;(五)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非法收取费用的;(六)授意作虚假鉴定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特别关注:《条例》还对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作出明确划分,增加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给予停止执业和撤销登记的处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第48条),给予警告的处罚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第46、47条),对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处罚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45条)。
四、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对于全省司法鉴定行业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推动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指导意义。据了解,在今后一个阶段,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撸起袖子加油干”。

1、提升司法鉴定队伍专业化水平。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需求,大力加强司法鉴定队伍专业化建设,以专业化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推进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引入优质社会资源、合作转型、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提升品质、持续发展。

2、提升司法鉴定执业科技化水平。加大硬件建设投入力度,建立标准化检测实验室。逐步建立机构自建、与发起单位共享、使用外单位高资质实验室的管理模式,探索建设向社会开放、资源共享的证据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提高解决重大疑难、特殊复杂和重复司法鉴定问题能力。深化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提升司法鉴定科研能力。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加快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共享技术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司法鉴定管理中效用。

3、提升司法鉴定管理法治化水平。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管理、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不断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问题。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与审判、检察、侦查工作衔接协调机制,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共同规范名册使用、信息反馈工作,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和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4、提升司法鉴定发展规范化水平。严把司法鉴定准入关,提高司法鉴定准入质量,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资源的布局结构、专业结构和层级机构。综合运用司法鉴定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案卷评查、季度巡查等管理手段,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加大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和准确,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行政和行业两结合管理,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协会在技术支持、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自律、惩戒与维权、宣传、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