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记者从12月14日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具备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订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审查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亳州拥有3700多年悠久历史,具有丰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人文景观,留存了众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98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亳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一个北关历史文化街区,5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随着城镇化和旅游业的发展,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压力增大,保护、管理和利用矛盾日渐突出,存在着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保护管理手段不足,一些群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意识不强等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该市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内容较为分散,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实效,推动亳州旅游业健康发展。
为此,根据亳州市政府提请,亳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一年时间对《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数易其稿,历经三审,并会同市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规划、城管、法制等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先后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终于在10月31日亳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11月17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和批准了该《条例》。
该《条例》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明确、保护对象和规划引领明确、保护措施和审批程序明确、保护责任和法律责任明确,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该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制保障,在法治亳州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