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被告方某在青海省西宁市承包某工地建筑劳务,将粉刷劳务转包给原告王某。工程完结后, 2010年9月24日,方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欠王某人工工资50000元,约定于年底付清。后于2012年农历正月付5000元,下欠45000元,王某多次催要,但方某至今未付。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
被告方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承办法官在庭审时认定原告王某为被告方某提供建筑劳务,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并依法支付利息。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方某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45000元,并自2010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拿到判决书王某很激动:“谢谢法官,有了法律的保护,我不怕他不给我欠款了,拖了几年的工资这下由着落了。”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对于合法的劳动所得,法律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