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张某某因怀疑女友与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尾随该男子并持刀对其身体进行伤害,致使该男子身体多处受伤治疗。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7年4月2日,被告张某某怀疑女友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尾随该男子被发现后双方产生纠纷,在冲突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持水果刀对该男子身体进行伤害,经鉴定为轻微伤,舒城县公安局对被告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时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在治疗期间被告未进行任何赔偿,就赔偿问题该男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双方冲突过程中,被告持水果刀对原告身体进行伤害,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治疗。对此,被告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对此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9118.28元。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