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直到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才知晓自己被诉,无奈的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为证明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水、电、燃气等缴费单据成为关键证据。12月26日,记者获悉,该起欠款纠纷案件,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历时一年多的监督下,法院于日前进行了再审并最终作出改判。
2012年1月8日,一辆配送白酒的货车来到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停靠在芜湖科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门口。送货员说,有人订购了120瓶“六和液”和12瓶五粮液,吩咐送到科创公司。然而,科创公司上上下下都没人知晓购酒一事,因此也就无人签收该批货物。送货员只好拨打了订购者李某留下的电话号码。原来,李某并非科创公司的职工,只是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朋友,因购置的酒无处存放,李某便让送货员直接送到科创公司,存放在该公司的仓库里。为找人签收,李某通过电话找到了张维龙。张维龙系科创公司驾驶员,与李某也较为熟悉。李某告诉张维龙,该批白酒是其购买的,请张维龙把货收下并存放在公司仓库。后张维龙便在送货人员的酒水销售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该销售单上还载有“芜湖科创塑胶有限公司”字样。
2014年3月,迟迟没有拿到酒款的芜湖市繁荣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将张维龙和科创公司起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64320元和利息。该案庭审时,被告张维龙及科创公司均未出庭参加庭审。2014年10月,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维龙给付货款643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对科创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6日,张维龙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得知自己被起诉至法院。后张维龙申请法院再审,但被驳回。2016年9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张维龙的监督申请。
受理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调阅了原审卷宗,发现案件送达回执上记载着:“现查找不到该地址,无法送达,2014.4.1。”后法院以此为由,采用公告方式予以送达。事实上,张维龙一直居住在送达回执上的地点。为了证明这一点,张维龙提交了自己居住房屋的水、 燃气缴费单据,电、 以证实送达地址一直存在。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民按照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系最后的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张维龙居住地址真实存在,原审法院却以查找不到该地址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除此之外,在申请监督时,张维龙还提供了朱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李某也向法院证实,涉案酒水与张维龙没有关系,其只是接受委托在酒水销售单上签字。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综合申请人张维龙后来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6年12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镜湖区人民法院发去了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9月13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11月3日,该案再审开庭。日前,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张维龙在酒水销售单上签字只能证明收到该批货物,不能证明其就是货物的买受人;原审仅以一张酒水销售单上有张维龙的签字,就认定张维龙系买受人,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该批货物系张维龙购买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张维龙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该判决同时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当,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亦应予以纠正。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