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讯 2016年6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程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到程某水泥款及运费计人民币柒万零叁佰陆拾元整(¥70360.00元)注:此款包括加油款肆万壹仟元整。后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舒城县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欠条中所包括的加油款41000元已付,且被告主张原告委托其与水泥厂结账,并多付33249.26元,两比,原告尚欠被告3889.26元。本来是来索要欠款的,结果被变成了欠款方了,程某情绪有些激动,在法官的安抚下,维持了法庭秩序,程某也冷静下来表示相信法律的公正性,相信法官的公平。
经过审理,法官查明王某对于所说的多付款项并没有相应的证据给予佐证,而原告亦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程某水泥款及运费70360元。
(张莉 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