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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错医院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8 14:39:05


颍上人李某,三年前因骑车摔倒致左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在阜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因诊疗错误,近日,医院被判决赔偿李某1万余元。

李某因摔伤,在颍上某医院行左胫腓骨取内固定术,术后经X线片显示李某左后踝遗留一螺钉,几个月后,该院为李某行左胫腓骨取内固定术,将遗留螺钉取出。

出院后,李某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为:李某交通事故造成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行自体骨移植内固定术后时间不到一年,内固定被取出且行两次手术,导致骨不连发生,评为八级伤残,并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意见出具后,李某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由法院委托某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李某接受第二次取内固定术,与李某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轻微因素,参与度拟为5%-10%。因医疗过错因素的影响,延长病程所需的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经审理,法院认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结合鉴定意见,医院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以10%为宜。李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4050元。综合全案,某医院应赔偿李某损失10405元(104050元×10%,含医院已付的6000元)。依法,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