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1995年1月28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王某、张某、刘某、李某、苏某(均已判刑)6人计议后,分别携带改制的发令枪、刀、电警棍等凶器,窜至凤台县杨村乡后海村八庄子,以派出所查夜为名喊开村民赵某的家门,从其家中抢了几件衣服,后又逼赵某带路,以同样方法喊开钱某的家门,从钱某家中抢走黑白电视机一台,燕舞牌收音机一部,鱼、肉数十斤,豆油20斤及现金等物,赃款、赃物被6人伙分。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29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被告人黄某案发后逃匿一直没有到案。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改制发令枪、刀、电警棍等凶器,冒充警察,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时被告人黄某明知其6人当晚持械、持枪劫取他人财物,其自愿参与,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按照分工实施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其6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劫得财物,系犯罪既遂。被告人黄某在抢劫过程中负责放风、看守,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