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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伤离职应予经济补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9 14:34:36


编辑同志:我工作中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一年后,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拒绝跟我续签合同。在离职时社保机构给我发了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也给我发了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拒绝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公司说,获取了上述“二金”补偿后,就不应当重复获取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根据吗?
读者:章国伟

章国伟读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属于对伤残职工离职后的医疗和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而经济补偿金是对职工积累性劳动贡献和就业机会成本丧失的一种补偿。各自的功能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你是八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又是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你有权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