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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互殴致伤雇主不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9 14:34:50


编辑同志:我雇余某、庄某两人负责看管工地。一天晚上,两人邀请一帮朋友在工地喝酒时发生口角厮打,庄某用啤酒瓶将余某砸成颅骨骨折。事发后,我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现在,余某认为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他各项损失近12万元。请问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秦巍

秦巍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但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与雇主利益无任何联系的,就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庄某、余某在受雇期间饮酒、斗殴,这既不是你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也与看管工地毫不相干,不能认定为是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你不负有赔偿责任,而应当由庄某独自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