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经律师调解员努力促进达成的协议,一旦被法院确认其效力,将具有强制执行力。1月10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等4个市率先启动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省作为司法部确定的11个试点省(直辖市)之一,在律师调解工作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吸纳律师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员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律师调解机构有4种模式:试点地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地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省律师协会和试点地区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引导、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
在具体的律师调解案件中,包括确定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和调解终结三个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律师调解员名册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会同省高级法院建立,名册向当事人提供,并在公式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入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有执业律师5人以上;有律师调解员1人以上。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热心公益事业。
记者注意到,《意见》规定了多项措施,鼓励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方式。比如,建立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消除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后顾之忧。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律师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法院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 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意见》针对不同调解模式的特点,确立了 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 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 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 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在公共 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 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 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 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 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 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法院设立律 师调解工作室的,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 解经费,并纳入法院专项预算。
(刘和兴 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