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年前,6 我与李某登记结婚,生育一男孩。几个月前我与李某在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有这样的条款: 由1、男方李某抚养孩子;2、我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我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均被李某以我已放弃探望权而拒绝。请问我现在对放弃探望权感到后悔,该怎么办?
读者:冷寒梅
冷寒梅读者:你们离婚协议中关于你放弃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你有权探望孩子。《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权利性质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随意决定。你前夫拒绝你探望孩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你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