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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2 14:52:13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干部,如今70多了,老伴去世早。7年前,我请了保姆姜某,她老伴也去世了,相处了1年多,她搬来与我同住,但我们没有领证。去年,姜某提议购买一套大点的、楼层矮点的房子,我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付了房款,房产证上写了我和姜某的名字。不久前,姜某提出要去外地给女儿带二宝,不再回来了,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请问姜某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
读者:戚明权

戚明权读者: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据此,该套房屋的房本上写有你和姜某的名字,一般推定为是你和姜某的共有财产,姜某是有权分割的。当然,如果你能够拿出证据,比如当时银行转账的单据等,来证明这套房产的房款全部是由你一人支付的,那么姜某就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