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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安全被电击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5 16:51:16


因疏忽了建筑物上方的高压线,颍上人陈某在施工时被高压线击伤致残。

蒋某做工程建筑,2015年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在颍上县赛涧回族乡开发房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杨某、李某。杨某、李某雇用陈某等人为房屋作外墙喷沙。施工中,陈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在二楼顶层喷沙时,因疏忽大意致脚手架触碰到房屋上方35千伏的高压电线,被高压电线击中后从二楼顶层摔到一楼地面上致伤。治疗期间,陈某两次转院,先后住院106天,花费医疗费125110.61元。出院后,陈某的伤经安徽世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4处。

经查,击伤陈某的35千伏高压电线权属系第三人颍上县水务局所有。因赔偿事宜,陈某将杨某、李某、蒋某和颍上县水务局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李某疏于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观察,但其忽视了这种危险,自身亦存在过错。依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某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杨某、李某,其应与杨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人颍上县水务局作为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对陈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颍上县水务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担责20%。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李某赔偿陈某损失147978.4元(含已垫付款),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颍上县水务局赔偿陈某损失88787元。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