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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的代书遗嘱不能推翻先立的公证遗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6 14:59:09


编辑同志:于某丧偶,退休后,经人介绍,与女子吴某同居,未领结婚证。一起生活中于某公证遗嘱,将自己一套三居室楼房留给吴某。几年后于某趁吴某不在,让自己弟弟代笔,当着自己儿子和孙子的面,又立遗嘱将自己的那套三居室楼房留给孙子。前不久于某病逝,因房产继承,于某的孙子和吴某发生了矛盾,请问该楼房究竟应当由谁继承?
读者:徐明

徐明读者:《继承法》虽有“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但《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明确: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于某后立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且在场人只有其儿子和孙子,其所立的代书遗嘱属无效,后立的遗嘱不能推翻先前的公证遗嘱,依法该楼房应由吴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