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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婚托诈骗钱财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8 17:21:14


因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龚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龚某(已婚)合计后,以给被害人韩某介绍对象为由,安排龚某与韩某相亲,先后骗取韩某家人民币共计11万余元,其中3万元现金支票因未能取出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后颍上县公安局对涉案的彩礼,即银行存单3万元、现金1万余元、戒指、耳钉、项链和手串予以扣押,返还给被害人韩某的父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为他人介绍婚姻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3万元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龚某经共同计议借婚姻骗取他人财物,符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不论该财物是被告人李某还是被告人龚某持有保管,都是对诈骗所得财物的处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龚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