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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引事故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8 17:22:16


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正在行驶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据责任,依法判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摩托车驾驶员徐某的近亲属等原告11.2万元,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6万余元。

2017年7月13日1时25分许,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自家所有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乡村公路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超速行驶且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相刮撞,徐某被挂车右侧轮碾轧,摩托车受损,徐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徐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某的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将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及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对于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的相关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法合理为限,经核算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法合理损失为63.2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杨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担责50%,赔偿原告26万余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各被告均已主动履行完毕。·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