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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狩猎被判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22 14:51:26


宁国一男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明知是禁猎期,仍非法猎捕石鸡,被民警当场查获。近日,宁国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夏季,吕某携带探照灯、网兜等猎捕工具先后来到宁国市中溪镇的4处山沟,使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猎捕石鸡。吕某先后猎捕石鸡共计38只,后其在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吕某猎捕的38只石鸡学名棘胸蛙,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6年6月15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规定,两栖类、爬行类动物每年10月1日至次年8月14日为禁猎期;夜间照明狩猎、火攻等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吕某2017年度至案发时未在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38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黄优 程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