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颍上人许某、范某、段某近日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许某、范某、段某,原系颍上县慎城镇某社区支部书记、文书和主任。2013年,颍上县在实施颍河闸下游移民迁移时,颍上县慎城镇某社区方洲圩内的8个居住在防洪大堤以外的生产队居民应予迁移。为安置这些居民,需将原住在该社区的部分居民房屋拆除,在拆除后的土地上重新建房,供方洲圩内移民户和其他村民组拆迁户居住。但安置政策分别适用移民安置和拆迁安置两种,且补偿标准不同。
许某系当时移民拆迁领导小组成员。2013年初,许某、范某、段某在上报颍上县颍河闸下游移民拆迁户时,将拆迁的21户居民虚报为移民安置补偿款。2015年初,颍上县财政局按照每户30560元的标准发放该21户移民补偿款共计641760元。而3人却按照每户15000元的标准发放给21户村民移民补偿款,共计发放430920元,余款210840元。2013年2月份,许某、范某、段某经计议后将上述余款210840元及社区方洲小学房屋补偿款172100元、小学土地补偿款82500元和社区公共路及大沟补偿款147800元,共计613240元借给开发商用于开发房屋使用。在审理过程中,许某亲友代其退出挪用的赃款6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范某、段某在协助镇政府从事移民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0余万元给个人进行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3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许某作为移民领导小组成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擅自决定并指使他人虚报冒领国家移民补偿款64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两罪并罚,因挪用公款罪,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范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