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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一人借款 夫妻共同偿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30 14:44:1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他人借款未还,后夫妻离婚,这样的债务该如何还?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小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李某原系淮北某厂职工,2014年9月,李某和前妻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徐某借现金2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李某每月支付徐某利息400元至2016年2月。2015年11月,李某与小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徐某因对上述借款本息多次催要未果,将李某、小美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徐某就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2万元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小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是李某个人债务;同时也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法法院认定在李某、小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小美共同偿还。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