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被逼出具借条,原以为凭借条可以起诉要钱的伎俩却被法官识破。1月22日,记者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在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查明被告提供的两张欠条是在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拿到手,于是撤销了这两份欠条。
2016年5月17日,原告李某与郭某等四名被告签订了一份《海鲜合伙协议书》,约定五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共同经营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美食广场内的海鲜店,各方约定由原告李某为合伙负责人,协议约定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债务先由合伙资产偿还,不足部分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承担。协议签订后,办理了工商登记,该店于2016年7月14日开业,因经营期间出现亏损,四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2016年10月6日下午,被告郭某、徐某及妻与原告及其母亲发生吵闹,对原告进行殴打,当日晚约10时,郭某等人到李某家中与李某及母亲继续发生纠纷,并对李某进行殴打。为收回自己的投资款,郭某等人对李某采取肢体胁迫、语言恐吓等方式,施加压力,直至次日凌晨四点,李某被迫在四被告写好的欠条上签字按手印。事后,李某两次报警备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被告郭某等四人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海鲜合伙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营亏损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需散伙或退伙可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或审计后,根据双方合伙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四被告为收回合伙出资款,在对合伙事务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采取对李某语言威胁、肢体控制的方式,迫使其在已书写好的欠条上签名按印,其行为构成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有权要求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某向郭某等四人出具的欠条两份。 (朱传忠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