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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起诉索要补偿款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31 15:31:55


法治安徽网讯 登记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同一个户口薄上的一家三口起诉村委会索要土地征收补偿费,却只有一人赢了官司。1月30日,记者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作为出嫁女的陈芳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而其丈夫和女儿则被认定为空挂户,不能取得土地分红。

2012年1月19日,陈芳嫁与丈夫王军,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入其嫁入地,在嫁入地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高庄村邓庙组也未分得承包地,主要靠外出打工为生活来源。2012年2月29日,陈芳生育女儿陈红。由于陈芳的父母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养老问题,2016年4月10日,经大桥组全体农户同意,陈芳丈夫王军、女儿陈红户口从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高庄村邓庙组迁入郝家岗村大桥组。

2016年8月,因六安市金安区南山如龙健康养老项目开发,郝家岗村大桥组土地被征用,该组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41000元。2017年3月,再次征地时,该组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对于2016年8月征地的土地补偿款,大桥组议定以陈芳系出嫁女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对于2017年3月再次征地的土地补偿款,村民组对王军、陈红以不符合村民组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

因为大桥村民组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陈芳一家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随后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扣发他们一家三口的征地补偿款。

金安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桥村民组支付给陈芳土地补偿款 97000 元, 驳回陈芳丈夫王军和其女儿陈红的诉讼请求。
(金风 记者 唐欢)
法官说法:

为何一家三口,却面临完全不同的身份认定 和补偿款待遇?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原告陈芳虽 系出嫁女,但她自出生至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 前,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具有该组常住户口,并在该村民组参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虽 然陈芳出嫁后其承包地被收回,但村民组未能举 证证明已得到陈芳的同意,也不能证明原告陈芳 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故陈芳在征地补偿款 分配及发放之前均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至于陈芳丈夫王军及她女儿陈红,两人户口虽迁入大桥村民 组,但未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空挂 户,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征地 的增多,“出嫁女”“、空挂户”起诉土地补偿费用 纠纷愈发常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 这类人群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问题时,一般 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形式与实质”两个要 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 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 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不论是“出嫁”还是“入赘”,诉请土地补偿 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否则便不能享 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