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我们这点小事,麻烦法官大人了,真是谢谢法官大人了。”法庭上,被告王某如是说。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当庭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高效化解纠纷的办案态度、方式、方法均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去年2月28日,被告王某骑行无车牌电动自行车,刮撞行人原告段某,致原告受伤。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等。原告休息数月后,因赔偿问题被告不积极协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751.2元。
王某称不服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认为是原告自己横冲直撞,碰到电动车上的,不是自己撞的,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相互道歉,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等损失计4500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此款当庭付清。 ·刘慧 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