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景区河中漂流,无视警告,不听同行人劝阻,擅自下河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日前,石台县法院对该起漂流客溺水案作出判决,因景区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担责三成。
2016年8月19日,牛某随朋友一起到石台县秋浦河旅游公司经营的秋浦河景区漂流,漂流至景区中段时,牛某下河游泳。同行人员发现牛某危险,报警并喊人施救,后景区工作人员及警察相继赶到现场,但因事发水域有漩涡而无人敢下水施救,牛某被河水卷走。次日凌晨零时许,通过专业打捞队才将已溺水的牛某打捞起来。
事发后,牛某的家人认为秋浦河景区未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没有对不适合漂流的事发现场采取隔离措施,并且施救设施设备不完善,施救管理制度欠缺,错过了最佳施救时机,秋浦河旅游公司对牛某的死亡事故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赔偿牛某家人因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秋浦河旅游公司所经营的秋浦河漂流是经过审批的景区娱乐项目,在入口处有醒目禁止下河游泳警示牌,并且要求每个游客穿戴好救生衣才能漂流,在漂流途中安排了工作人员反复警告游客不准下河游泳,该公司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警告,擅自脱去救生衣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秋浦河旅游公司虽然在工作过程中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依据各项损失,综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秋浦河旅游公司赔偿牛某家人212606.85元。 ·唐金法·
法官连线: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应以足够为限,而不应无限放大,否则有失公允。法院对公共娱乐场所是否尽到保障义务应做全面性、合理性的评价和判断,以此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对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也应客观分析,公正合理承担损害结果。本案中,牛某不听劝阻,擅自脱掉救生衣下河游泳溺水,自身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秋浦河旅游公司现场施救中缺乏管理,错过最佳施救时间,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