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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车祸去世 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2-06 15:07:14


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县城上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按城镇标准核算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并作出判决。

2017年7月13日1时许,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北市一条乡村公路行驶,与杨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相刮撞,徐某被挂车右侧轮碾轧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徐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受害人徐某的父母作为徐某近亲属,将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及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求按城镇标准赔偿徐某因死亡而造成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但庭审中,运输公司认为徐某系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且在本次事故中,徐某负同等责任,徐某父母因徐某去世造成的直接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自行承担50%,不同意按城镇标准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2016年4月起徐某即在淮北市濉溪县某菜馆从事配菜工作,并在濉溪县城区租房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徐某父母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按城镇标准赔付的规定。经核算徐某父母因徐某去世造成的合法合理损失,按城镇标准计算为63.2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杨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法院判决徐某父母的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父母26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