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现年60岁的淮南潘三矿退休工人毛某某,在2013年期间向他人谎称有能力将人安排到淮南矿业集团某单位工作,使41人信以为真,纷纷向毛某某寻求帮助。毛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骗取16.41万元,最多的一起8000元,最少的一起1500元。2月6日,记者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毛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王某虎(已判刑)联系被告人毛某某,谎称其认识淮南矿业集团负责招工的领导,能够安排人员进入淮南矿业集团各单位工作,但是要先根据不同的工种收取数额不等的现金作为活动经费和押金,并承诺二三个月内安排工作,若安排不成如数退还。后毛某某通过王某芝(已判刑)向他人宣称自己能够帮助他人安排到淮南矿业集团各单位工作,二人先后收取多名被害人交付的活动经费和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6.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毛某某受同案犯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毛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余占胜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