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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又逃逸 判刑又被罚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2-27 15:38:26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颍上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主要从事鞋子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从2015年1月26日,该公司的工资发放就不正常。2016年7月至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共拖欠该公司67名员工工资合计50余万元,同年9月30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该公司员工赵某等人投诉后,对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10月10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对颍上某工贸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但李某置之不理,并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

据了解,早在2015年春节期间,该公司就曾因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上访,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该公司垫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15万元,至今未予归还。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去年9月20日颍上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6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08463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