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邵某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夫妻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因此我们在儿子成年后就分居了。2年前,我曾提出给儿子买一套婚房,被邵某拒绝后,我就独自借款35万元为儿子买了一套婚房。请问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读者:邓鸿艳
邓鸿艳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则要看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包括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上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你举债为儿子买婚房,并非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邵某事后不予追认,那么就应认定为你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