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雇员施工中摔伤,近日,颍上人王某依法被法院判决赔偿张某121687.2元,发包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转包人李某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6547.2元。
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颍上县某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承建项目后,公司将该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李某,2016年10月21日李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同样是无施工资质的王某。
承接工程后,王某雇佣张某在该工地从事打灰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6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张某在工地作业时进入主楼掉入地下室摔伤。当天即被送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T9、T12、T2椎体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双侧肺炎,双侧膝部损伤,房颤。
张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45140元。2017年4月20日,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8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0000元。因其损失没能得到足额赔付,张某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务关系。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王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知李某无施工资质而将外墙保温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同样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李某作为分包人,依法应当在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还同时认为,王某在张某等人夜间作业时,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工作时疏于防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其在上主楼二楼时掉入地下室摔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40%的相应责任。
根据案情,法院依法确认张某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合计为202812元,根据各自责任,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