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了客户的GPS卫星定位设备,面对客户8万多元的索赔,快递公司拒绝承认设备已保价,只愿意依协议按照未保价货物赔偿规定退还运费。3月8日,记者获悉,这起客户与快递公司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经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应该按照保价赔偿。
2015年11月13日,广州某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杭州某快递公司安徽分公司办理一个精密仪器的邮寄手续,邮寄目的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快递详情单正面载明:“填写本详情单前,请认真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单即表明您理解并接受本单协议内容。每票寄递物品价值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贵重物品请保价,如未保价,发生意外,按照背书条款赔偿。”详情单中是否保价处已勾选保价,保价声明价值填写为85000元,重量8.88kg,费用总计处填写为50元。包裹寄出后收货人迟迟未收到货物。测绘仪器公司多次要求快递公司跟踪查询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支付原告丢失的货物价款85000元。
一审中,双方就快递单是否存在保价分歧较大,快递公司表示虽然原告在快递单中勾选保价,但是快递单背面《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约定:价值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快件,请寄件人保价,保价快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3%计收。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在寄件的同时支付保费,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快递服务组织承保的最高保价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原告仅仅支付50元费用,因此快递单不存在保价。
案件经过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最终认定,原告保价成立,快递公司应该按照保价赔偿。
(郑青 韩晨晨 记者 唐欢)
法官说法
原告邮寄货物时,在快递单中已明确选择保价,并在声明价值栏内填入85000元,即原告就案涉货物已作出要求保价的意思表示,被告快递公司虽对货物价值有异议,但未对快递单中选择保价并对货物保价价值确认为85000元的事实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快递单背面所载的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发生丢失物品情况适用未保价货物的赔偿规则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