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依法判决校方赔偿学生崔某经济损失71133.30元,扣除已付的61000元外,尚需赔偿10133.30元。
崔某为霍邱县周集镇某学校四年级走读生。2015年11月11日下午第三节课时,崔某趴在课桌上休息,经授课老师询问,崔某说眼睛疼痛。授课老师看见崔某眼睛红肿,即电话通知崔某家长,让其带崔某到医院就诊,并报告了校领导。崔某到周集某眼科医疗机构检查后,于当日晚23时左右,前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崔某左眼角膜贯通伤,左眼创伤性白内障。后经司法鉴定,崔某左眼构膜九级伤残。
2016年10月23日,校方与崔某及其父母进行了协商处理,崔某获得校方经济赔偿金共计61000元。后经法院核定,崔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为91618.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在正常校园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到伤害,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应对崔某的伤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崔某在校学习期间(课间玩耍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崔某为未成年人,法院酌定由校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崔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杜九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