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工作离不开文字这一工具,意思的表达、法条的论述,不仅仅是文字的简单组合,而是对于法治思想与法治精神的高度凝练。然而单纯对于司法工作内容的罗列,往往让读者感到枯燥和晦涩,难以引起共鸣,宣传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所以,普法宣传需要增强对于宣传对象的“吸引力”,这个“吸引力”一方面是要让读者减少冗余的阅读量,提高阅读的效率,另一方面是要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所以文当以“短而精”为贵,当从故事讲起,说理不可贪多,点到即止。让人恍然大悟,大有余味绕梁之感。下面就简单浅谈两点:
一是语言要通俗。司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可谓雷霆万钧,但是普法宣传工作却是个润物如雨的细活。这个“雨”可非同一般,既是“法雨”也是“法语”,而宣传司法工作就是要把司法工作内容用普法对象感兴趣的、听得懂的语言表达出来。让其在阅读的乐趣中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恰如春夜之细雨,润物而无声。
二是要有使命感。法律的发展分为“制度进步”和“思想进步”,我们所谈的司法宣传工作更偏向于“思想的进步”。而思想的进步就离不开传承,“文”便是这传承的载体。冯骥才有云“岁月失语,唯石能言”,文字就像是这“能言岁月之石”,有蕴含着横跨古今之河,纵横东西之学的磅礴力量。文,当以抒志趣,更以载道。在我们撰写司法宣传类稿件的时候,比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有一颗传“道”之心,只有这样的使命感,才能“文随意动,思如泉涌”。
法律与文学不仅相互关联,更需要相互合作。有趣味性的文学手段可以让法律知识的宣传更加引人入胜,对于推进司法事业的蓬勃发展大有裨益。而法律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又可以增强文学的实用价值,让文学蕴含的社会效应得到更有效的激发。
所以,在今后对于一些司法宣传类文章的撰写,我们应当适当改一改往日严肃文风,让司法宣传的文章风格变得日益多元化,让普法工作的开展更加稳步、高效。
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