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节庆放烟花,遇到质量缺陷产品,进而引发身体伤害。3月7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该院接连受理多起烟花炸伤消费者案件。
去年初,南陵李某从束某经营的商店里购入3枚“喜庆笛音雷”烟花,用于上坟祭祖。李某在燃放第一枚烟花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将头伸到烟花上方进行点燃,再加上烟花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引信燃烧时间过短,导致李某点燃后躲避不及左眼被炸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黄斑萎缩等,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李某在多次索赔无果后,将烟花销售商束某、批发商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生产商湖南省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2530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李某的损伤主要因湖南省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生产的烟花爆竹存在缺陷所致,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批发商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商束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批发、销售、储存过程中存在过错,即湖南省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燃放姿势存在明显不当,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湖南省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承担55%的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7810.06元。
无独有偶。去年1月,南陵县章某因祝贺亲戚购车,到同村奚某家经营的商店购买了名为“喜庆笛音雷”的烟花(湖南省临澧县某鞭炮厂生产)。在燃放过程中,该烟花发生炸筒,造成燃放人章某右眼外伤、玻璃体出血等伤情(右眼基本失明),未进行伤残鉴定。因章某所购烟花是南陵县某烟花爆竹公司批发给奚某,故章某向南陵县某烟花爆竹公司进行索赔,但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由于调解遇到困难,受理此案的许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南陵县法院协助。负责该镇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官在具体了解案情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南陵县某烟花爆竹公司赔偿章某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 (冯陈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