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被他人盗刷,储户不存在过错,则银行要担责;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应担责任;以谋利为目的,在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3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我省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自全省的典型案例涉及金融消费、网络购物、食品药品安全和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等众多消费领域,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民事审判、刑事、行政审判,既有生产制造和销售,也有金融消费、网络购物、网约车等新业态,具有较强的消费维权指导价值。
●银行卡被盗刷谁之过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耿某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个人结算户(存折),并办理了银行卡一张。申请书《客户须知》部分提示了密码设置的安全等客户须知的问题。2016年3月28日晚,耿某的手机连续接到96669发来的短信,提示银行账户被转账和消费共计近15万元。耿某立即拨打了96669客服热线,询问卡内资金被无故转出的原因,并按照客服要求操作,对银行卡密码进行修改,并进行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成功的同时,耿某拨打110报警。2016年3月29日上午,耿某到开户银行提取两个月以来的交易流水。对86750元损失,耿某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裁判结果】案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银行对耿某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耿某在银行卡被盗刷之前通过网上支付及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不能必然得出是由于耿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露。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耿某在发现银行卡发生非正常交易后,立即电话挂失和报警,说明其已 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义务,银 行违反了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 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从利益衡 量角度,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先由 银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网约车肇事平台担责
【基本案情】2016 年 9 月 15 日,高某在 上海雾博公司即“优步”的 APP 软件平台 上,预约车辆出行,上海雾博公司指派王某 驾驶的小型客车予以接单。王某在搭载乘 客高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 乘车人高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等乘车人无 责任。事故车辆系王某所有,事故发生时 由王某驾驶。后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上 海 雾 博 公 司 、王 某 赔 偿 各 项 损 失 计 66193.59 元。
【裁 判 结 果】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 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 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 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应当 保证运营安全。王某接受“优步”出行平台 管理,并按照指派予以接单。由“优步”平 台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 王某。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系履行“优步”
出行与高某的客运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乘客受伤,王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 他人损害,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优 步”出行平台作为接受王某劳务的一方承 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经合肥中院二审,
维持原判。
●美容店里卖假药属犯罪
【基本案情】2016 年 7 月份以来,王某 从彭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假药 13 支,后 在合肥市瑶海区白马三期负一层其经营的 美容店内销售给顾客、学员注射。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安民警在其门店及家中查获未 注射用 A 型肉毒素 2 支、BOTOX(保妥适)3 支 、DYSPORT( 丽 舒 妥)2 支 、白 毒 瓶 子 1 支、绿毒瓶子 3 支。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查 获的药品均为假药。2016 年 10 月 8 日 15 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白马三期 负一层店内,现场将王某传唤到公安机关 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 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 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归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 轻 处 罚 。 王 某 系 初 犯 ,又 可 酌 情 从 轻 处 罚。但王某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应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2支、BOTOX(保妥适)3支、DYSPORT(丽舒妥)2支、白毒瓶子1支、绿毒瓶子3支,供犯罪所用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门卫室被售业主可维权
【裁 判 结 果】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 为,根据金寨县某小区规划图,本案争议房 屋所处位置规划为小区东门卫室。仙安公 司未对原房屋拆除新建门卫室,而将房屋 出售给他人,擅自改变小区建设规划,从而 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委会 与此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符合原 告诉讼主体资格。仙安公司通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原粮站土地使用权 后,其房地产权证本应注销,而县房管局依 据该房地产权证及仙安公司与王某房屋买 卖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 记,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十二 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撤销金寨县房地产 管理局向第三人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书。仙安公司、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六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办 法》对房屋转移登记应具备条件作了明确 规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
仙安公司通过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涉案地块的使 用权,但并不必然就对涉案地块上的房屋 享有所有权,金寨县房管局仅以仙安公司 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将原登记在金寨 县粮站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王某,显然违反 了《房 屋 登 记 办 法》的 规 定 ,依 法 应 予 撤 销。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 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