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诈骗案,葛某谎称和别人合伙开发房地产,诈骗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9月,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顾某,葛某对顾某谎称自己和别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可以让顾某低价购买房屋再高价卖出赚取差价。顾某信以为真,之后顾某在滁州市某简餐店支付给葛某6000元现金。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葛某又以补房款、买车位、交定金等理由骗取顾某钱财79400元,共骗取顾某85400元。琅琊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考虑到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