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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追偿权被驳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22 14:50:03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中财保阜阳分公司的一起追偿权请求,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驳回。

杨某是某牵引车和挂车的车主。2014年6月5日,司机李某在驾驶该牵引车牵引着该挂车搭乘张某沿323国道由瑞金市往赣州市方向行驶时,与曾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李某和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涉事牵引车在中财保阜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持C1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

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曾某近亲属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财保阜阳分公司、杨某、李某,赔偿曾某死亡赔偿金等29.6476万元。经法院调解,中财保阜阳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并于2014年10月14日赔偿曾某近亲属11万元。

2017年10月11日,中财保阜阳分公司向颍上县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保险公司赔偿曾某近亲属的11万元。

庭审中,杨某认为,中财保阜阳分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中财保阜阳分公司坚称诉讼时效应适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依据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查中财保阜阳分公司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4日,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依法该案的诉讼时效到2016年10月13日届满。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实施时,对两年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案件无溯及力,因此中财保阜阳分公司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中财保阜阳分公司将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解释为包括“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意图增加免责内容,属不当的扩大解释。其要求杨某赔偿11万元的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法驳回。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