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是备受关注的“e租宝”受害者之一,所幸的是其与被告张某签订投资协议,让张某为其投资行为买了单。
“e租宝”是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研发的一款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产品,自2014年上线以后,交易规模快速挤入行业前列,以年化收益高、投资期限短的特点备受人们的青睐。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立案侦查。经查,“e租宝”的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亿,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该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是同学,张某为完成公司业务指标,极力向陈某推荐年化收益率为9%-13%的理财产品“e租宝”。为打消陈某的顾虑,两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言明:愿为“e租宝”还本付息承担连带责任。承诺只要陈某投资,他愿意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e租宝”不能还本付息之日起两年。陈某一方面碍于同学情面,一方面被“e租宝”的高收益所吸引,加上投资了1万元后收益如期到账,遂加大投资,购买了12万元的“e租宝”理财产品,期限三个月。
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投资的无法赎回,即向张某主张投资本金及收益,张某无奈向其出具偿还其投资本金13万元的欠条一份,并给付其1000元。2017年12月,陈某向桐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e租宝”涉嫌犯罪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但投资人的投资款尚未进入民事退款程序。庭审中,被告张某以原告陈某投资“e租宝”主合同无效,其担保行为亦无效的理由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e租宝”构成犯罪,被告张某的担保行为并非当然无效,且被告将其担保行为变更为承担偿付责任,此变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应承担偿付原告陈某投资本金的责任。原告陈某投资理财产品并未最终收益,故被告张某因提供担保应承担偿付责任。
(程秀莲 严娅 记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