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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纠纷塘主互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03 15:15:15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霍邱人苏某是名残疾人,苏某诉称:林某因自己承包鱼塘而怀恨在心,经常来鱼塘闹事。2016年3月,林某驾车到鱼塘辱骂,将钓鱼的顾客赶走,双方发生纠纷。在警察调解过程中,林某殴打苏某,致其受伤。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庭审中林某辩称,其与顾某合伙承包鱼塘,后经法院调解解除了顾某的鱼塘承包合同,但鱼塘里投入的鱼,塘边所建的房屋及渔船、水泵等附属设施均是其出资。苏某强占其出资建造的房屋并出售鱼塘的鱼,为此自己多次与苏某进行协商未果。

经审理查明,苏某与林某因承包鱼塘发生纠纷。2016年3月,苏某带着阜阳的顾客在鱼塘钓鱼,林某得知后边驾车赶往鱼塘阻止钓鱼边报警,后警察到现场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当日苏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对双方互殴的违法行为,霍邱县公安局分别作出给予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给予苏某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与林某在处理鱼塘承包纠纷过程中,双方未能耐心、细致地相互沟通、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以致发生撕打。苏某先辱骂林某并踢林某,过错在先,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林某明知苏某系残疾人而与之撕打,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依法判决林某赔偿苏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50%即3674.86元。 ·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