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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能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抵押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03 15:06:03


编辑同志:卢琳2015年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时出于对9岁残疾儿子生活方面考虑,决定将卢琳原有的一套住房和部分财产归儿子所有,儿子由其前夫抚养,卢琳每月给付抚养费。前不久卢琳去探望儿子时得知,前夫为了做生意筹借资金,将属于儿子的住房抵押给了他人。卢琳向前夫抗议,前夫却说因他是儿子的抚养人,儿子还未成年,他有权处置儿子的财产。请问卢琳前夫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读者:李小林

李小林读者:卢琳的前夫不能随意用卢琳赠予儿子的那套房子作抵押物,这是一种直接侵害其儿子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侵害卢琳对儿子行使监护权利的一种不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离婚后也还都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都有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必须完成自己的监护职责,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能随意侵犯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不能以履行监护职责而谋取任何利益。同时从担保法规定来看,卢琳的前夫将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也是一种无效抵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