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5年前村民老朱和儿子小朱承包了一片荒山,种上果树。3年后,我与小朱结婚。婚前婚后我都在外打工,打工所得自己掌控。2017年进入收获期后,因气候原因收成不好,朱家无力上缴当初约定的承包费和偿还欠款,于是村委会要求我以个人财产交承包费。请问村委会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读者:韩欣
韩欣读者:《民法总则》第56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你虽然是朱家的家庭成员,但你自始至终都在外打工,既不是经营权拥有者,也没有为果园出资以及参与生产经营,因此,朱家承包经营果园所产生的债务与你无关,应当由朱家父子负责清偿,村委会无权要求你来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