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从事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我2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我若违约,须赔偿公司5万元。最近,因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我想辞职另谋职业。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读者:郭静
郭静读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不能因为单位存在过错而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区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尽管是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离职,但只要公司在你离职后依约定按月支付给你经济补偿,你就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就是违约,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