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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途中伤人依法调解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0 15:15:14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交警在执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在法院的主持下,仅用十几分钟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10月20日9时,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小赵将查扣的新能源电动三轮车送往停车场过程中,由于疏于观察路面操作不当,碰倒行人刘老太,造成刘老太受伤。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小赵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老太受伤后在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治疗25天,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并因此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医药费均系交警支队一大队支付,但双方因其他赔偿项目未达成一致意见,刘老太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把双方约到法院,问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原来是刘老太要求误工费3万余元交警队不予赔偿。刘老太将自己的担心告诉承办法官,认为交警大队和法院同为执法部门,现在她起诉交警大队不赔偿误工费,担心法院利用职务之便偏袒“自己人”。承办法官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刘老太释明,因刘老太系退休职工,已年满69周岁,远超过女性退休年龄55周岁,且其未提供其存在其他误工收入的证据,按规定误工费不能支持。听完法官的解释,刘老太表示不再要求误工费,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当即达成调解协议,交警支队一大队共计赔偿刘老太13万元。走出法庭,刘老太对调解结果露出满意的笑容。
·张庆红 陈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