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呼朋唤友到饭店用餐,只签单不付款,却用父亲的土地权证作抵押,最后玩起了“失踪”。4月9日,记者从泾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霸王餐”案,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泾县某酒家餐饮费288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期间,李某9次带着朋友到泾县某酒家用餐,每次都在点菜单上签字确认却从未付款,只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父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半个月内共消费2885元。之后,此人就失去了消息,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找不到人,酒家的老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餐饮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泾县某酒家用餐,所欠餐费2885元由其签字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泾县某酒家要求李某支付餐饮费符合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范文琦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