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几天,朱某宴请几位好友,席间,大家频频举杯,相互敬酒、劝酒,一直喝到下午3点。冯某原本酒量不大,经不住劝酒大醉而归。回家后不久,其妻秦某发现他嘴里流沫,喊不应声,连忙拨打120。经诊断,冯某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秦某认为朱某等人劝酒过量,应对冯某的死亡负责。请问朱某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钱元
钱元读者: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我国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等人明知冯某酒量不大,仍然极力劝酒,是导致冯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朱某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酒量最清楚,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但出于朋友义气,给朋友面子,自愿加入敬酒、劝酒行列,喝下大量白酒,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