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资金,处心积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作抵押,实施诈骗活动。日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汪某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抵押数次向钱某借款。2012年11月9日,汪某向钱某借款70万元到期,遂通过银行卡转账将该款归还。同日,汪某以同一份伪造的房地产权证抵押再向钱某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一个月。2012年11月16日,汪某又以购买碧桂园别墅为由向钱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及其经营的池州市丽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限10天。双方并约定30万元款项由钱某直接划入购房账户。2012年11月17日,钱某因故只替汪某向开发商账户转入10万元。
2012年11月18日上午,汪某驾驶自有的别克昂科雷越野车驶至安庆长江大桥桥面,将车弃于桥上,伪造了跳江自杀现场后逃匿。2015年6月,汪某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唐金法 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