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对辖区天鹅湖大酒店变现资产已分配完毕,该酒店内财物、土地、房产及附属物评估总价为1800余万元,变卖价款为1300万元,57名债权人均按比例受偿相应款项。
2013年,高某因投资天鹅湖大酒店,向繁昌农村商业银行新港支行贷款700万元。后经营和发放工人工资需要,高某陆续向缪某等多名当事人借款。由于经营不善,高某、天鹅湖大酒店累计拖欠工人工资报酬、借款、买卖合同款项等债权高达1900多万元 ,多名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王某(系高某妻子)、天鹅湖大酒店偿还借款、劳动报酬及买卖合同款项。
2016年起,胜诉债权人陆续向该院申请执行,涉高某、天鹅湖大酒店系列执行案共计57件,涉案标的额达1900多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部分涉案申请人(债权人)阻挠高某继续经营天鹅湖大酒店,被执行人高某离开居住地繁昌,试图规避执行。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高某转移财产,2016年8月,繁昌县法院决定对天鹅湖大酒店的房产及酒店内财物予以评估、拍卖,并现场对天鹅湖大酒店资产进行封存,确定专人看管。经评估公司评估,酒店内财物评估价、土地、房产及附属物评估总价为1800余万元。2017年3月召开第一次申请人会议,就天鹅湖大酒店等资产进行拍卖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无人竞买导致流拍。为及时变现,维护债权人利益,去年7月,该院最终以流拍底价1300万成功变卖天鹅湖大酒店等资产。
因天鹅湖大酒店执行案债权人众多,为核实债权人和债权总额,该院于去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要求相关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凭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债权申报。经核实,共57名债权人参与资产分配。
去年10月30日,该院召开第二次申请人会议,确定资产分配方案。因高某、天鹅湖大酒店与繁昌农商行新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天鹅湖大酒店以其名下天鹅湖大酒店房产为借款人高某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对该房产的变现价款,繁昌农商行新港支行在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劳动报酬也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由于变现资产不足以全额抵偿所有债权,部分普通债权人表示不满,不同意以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兑现债权人利益,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释法析理工作,向每一个普通债权人耐心解释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争取普通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取得了债权人农商行的大力支持,参与分配的各类债权人均同意按照协商后的分配方案进行相应受偿。
最终就分配方案合议庭达成了一致意见: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的土地、房产及酒店内财物变卖款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系高某经营的非法人单位,高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所有涉及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高某、王某57件执行案件均参与分配。工人劳动报酬等工资款项、安徽繁昌农商行新港支行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剩余可分配款项为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其受偿比例为50%。
(方雨婷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