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讯 4月12日,被执行人江某因拒不报告财产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该案是4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动员部署会”以来金寨县法院实施司法拘留的第三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寨县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立案后,在庭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某于2017年11月16日前给付原告陈某购茶款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8日,陈某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0日执行立案后,12日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及拒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江某保证2月10日前一定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但却迟迟未履行。在此期间执行人员向江某送达传票要求其到法院,江某以自己不在金寨为由拒不到法院,执行人员给江某电话联系30余次,江某均以自己在外地讨债等事由拒不到法院,到其家中寻找5次,其均采取逃避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
4月12日,执行人员在金寨县城区偶遇被执行人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果断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鲁胜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