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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需按规定登记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9 14:50:16


编辑同志:林某购得胡某一套住房,因该房取得时间未满5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林某决定先办理委托过户的公证,等该房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前不久,因胡某欠款该房屋被法院查封。请问像这种经过委托公证办理过户的房屋,法院能否查封?
读者:吕敏

吕敏读者: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根据不动产公示原则,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因林某没有办理房产证,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卖方胡某的,因此胡某欠款未清偿时,法院依法有权查封胡某名下的房子。委托公证的做法并不能完全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存在较大的风险。购房者应在购买房屋后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