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租赁他人房屋,在租赁即将到期时,房东要求涨价,双方没有谈妥,张某继续居住。张某认为他的情况属于不定期租赁,仍应按照原来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请问张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读者:于浩
于浩读者:《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条规定,原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可推定双方有继续租赁的意向。根据来信反映,张某在承租到期时,房东提出涨价,张某不同意,表明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需重新达成新的租房协议,不构成不定期租赁,张某的说法不能成立。